12.1 一般规定


12.1.1 高层建筑宜设地下室。
12.1.2 高层建筑的基础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状况、上部结构的类型和房屋高度、施工技术和经济条件等因素,使建筑物不致发生过量沉降或倾斜,满足建筑物正常使用要求;还应了解邻近地下构筑物及各项地下设施的位置和标高等,减少与相邻建筑的相互影响。
12.1.3 在地震区,高层建筑宜避开对抗震不利的地段;当条件不允许避开不利地段时,应采取可靠措施,使建筑物在地震时不致由于地基失效而破坏,或者产生过量下沉或倾斜。
12.1.4 基础设计宜采用当地成熟可靠的技术;宜考虑基础与上部结构相互作用的影响。施工期间需要降低地下水位的,应采取避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地下设施等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有效措施;同时还应注意施工降水的时间要求,避免停止降水后水位过早上升而引起建筑物上浮等问题。
12.1.5 高层建筑应采用整体性好、能满足地基承载力和建筑物容许变形要求并能调节不均匀沉降的基础形式;宜采用筏形基础 或带桩基的筏形基础,必要时可采用箱形基础。当地质条件好且能满足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要求时,也可采用交叉梁式基础或其他形式基础;当地基承载力或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可采用桩基或复合地基。
12.1.6 高层建筑主体结构基础底面形心宜与永久作用重力荷载重心重合;当采用桩基础时,桩基的竖向刚度中心宜与高层建筑主体结构永久重力荷载重心重合。
12.1.7 在重力荷载与水平荷载标准值或重力荷载代表值与多遇水平地震标准值共同作用下,高宽比大于4的高层建筑,基础底面不宜出现零应力区;高宽比不大于4的高层建筑,基础底面与地基之间零应力区面积不应超过基础底面面积的15%。质量偏心较大的裙楼与主楼可分别计算基底应力。
12.1.8 基础应有一定的埋置深度。在确定埋置深度时,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高度、体型、地基土质、抗震设防烈度等因素。基础埋置深度可从室外地坪算至基础底面,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地基或复合地基,可取房屋高度的1/15;
2 桩基础,不计桩长,可取房屋高度的1/18。
当建筑物采用岩石地基或采取有效措施时,在满足地基承载力、稳定性要求及本规程第12.1.7条规定的前提下,基础埋深可比本条第1、2两款的规定适当放松。
当地基可能产生滑移时,应采取有效的抗滑移措施。
12.1.9 高层建筑的基础和与其相连的裙房的基础,设置沉降缝时,应考虑高层主楼基础有可靠的侧向约束及有效埋深;不设沉降缝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差异沉降及其影响。
12.1.10 高层建筑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5。当有防水要求时,混凝土抗渗等级应根据基础埋置深度按表12.1.10采用,必要时可设置架空排水层。

基础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

12.1.11 基础及地下室的外墙、底板,当采用粉煤灰混凝土时,可采用60d或90d龄期的强度指标作为其混凝土设计强度。
12.1.12 抗震设计时,独立基础宜沿两个主轴方向设置基础系梁;剪力墙基础应具有良好的抗转动能力。


条文说明

12.1 一般规定
12.1.1 震害调查表明,有地下室的高层建筑的破坏比较轻,而且有地下室对提高地基的承载力有利,对结构抗倾覆有利。另外,现代高层建筑设置地下室也往往是建筑功能所要求的。
12.1.2 本条是基础设计的原则规定。高层建筑基础设计应因地制宜,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合理、经济适用。高层建筑基础设计时,对相邻建筑的相互影响应有足够的重视,并了解掌握邻近地下构筑物及各类地下设施的位置和标高,以便设计时合理确定基础方案及提出施工时保证安全的必要措施。
12.1.3 在地震区建造高层建筑,宜选择有利地段,避开不利地段,这不仅关系到建造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费用,而且由于地震不确定性,一旦发生地震可能带来不可预计的震害损失。
12.1.4 高层建筑的基础设计,根据上部结构和地质状况,从概念设计上考虑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相互影响是必要的。高层建筑深基坑施工期间的防水及护坡,既要保证本身的安全,同时必须注意对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地下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的影响。
12.1.5 高层建筑采用天然地基上的筏形基础比较经济。当采用天然地基而承载力和沉降不能完全满足需要时,可采用复合地基。目前国内在高层建筑中采用复合地基已经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可根据需要把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提高到(300~500)kPa,满足一般高层建筑的需要。
现在多数高层建筑的地下室,用作汽车库、机电用房等大空间,采用整体性好和刚度大的筏形基础是比较方便的;在没有特殊要求时,没有必要强调采用箱形基础。
当地质条件好、荷载小、且能满足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要求时,高层建筑采用交叉梁基础、独立柱基也是可以的。地下室外墙一般均为钢筋混凝土,因此,交叉梁基础的整体性和刚度也是比较好的。
12.1.6 高层建筑由于质心高、荷载重,对基础底面一般难免有偏心。建筑物在沉降的过程中,其总重量对基础底面形心将产生新的倾覆力矩增量,而此倾覆力矩增量又产生新的倾斜增量,倾斜可能随之增长,直至地基变形稳定为止。因此,为减少基础产生倾斜,应尽量使结构竖向荷载重心与基础底面形心相重合。本条删去了02规程中偏心距计算公式及其要求,但并不是放松要求,而是因为实际工程平面形状复杂时,偏心距及其限值难以准确计算。
12.1.7 为使高层建筑结构在水平力和竖向荷载作用下,其地基压应力不致过于集中,对基础底面压应力较小一端的应力状态作了限制。同时,满足本条规定时,高层建筑结构的抗倾覆能力具有足够的安全储备,不需再验算结构的整体倾覆。
对裙房和主楼质量偏心较大的高层建筑,裙房和主楼可分别进行基底应力验算。
12.1.8 地震作用下结构的动力效应与基础埋置深度关系比较大,软弱土层时更为明显,因此,高层建筑的基础应有一定的埋置深度;当抗震设防烈度高、场地差时,宜用较大埋置深度,以抗倾覆和滑移,确保建筑物的安全。
根据我国高层建筑发展情况,层数越来越多,高度不断增高,按原来的经验规定天然地基和桩基的埋置深度分别不小于房屋高度的1/12和1/15,对一些较高的高层建筑而使用功能又无地下室时,对施工不便且不经济。因此,本条对基础埋置深度作了调整。同时,在满足承载力、变形、稳定以及上部结构抗倾覆要求的前提下,埋置深度的限值可适当放松。基础位于岩石地基上,可能产生滑移时,还应验算地基的滑移。
12.1.9 带裙房的大底盘高层建筑,现在全国各地应用较普遍,高层主楼与裙房之间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多数不设永久沉降缝。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多栋带有裙房的高层建筑沉降观测表明,地基沉降曲线在高低层连接处是连续的,未出现突变。高层主楼地基下沉,由于土的剪切传递,高层主楼以外的地基随之下沉,其影响范围随土质而异。因此,裙房与主楼连接处不会发生突变的差异沉降,而是在裙房若干跨内产生连续的差异沉降。
高层建筑主楼基础与其相连的裙房基础,若采取有效措施的,或经过计算差异沉降引起的内力满足承载力要求的,裙房与主楼连接处可以不设沉降缝。
12.1.10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程》GB 50108修改了混凝土的抗渗等级要求;考虑全国的实际情况,修改了混凝土强度等级要求,由C30改为C25。
12.1.11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 50146的有关规定制定。充分利用粉煤灰混凝土的后期强度,有利于减小水泥用量和混凝土收缩影响。
12.1.12 本条系考虑抗震设计的要求而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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